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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广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6日  来源:广南县人大  阅读次数:4197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广南县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促进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监察法和《广南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后监督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开展、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旨在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第三条 任后监督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口负责实施,县“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后监督的对象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以及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任后监督对象中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以及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底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述职报告。任命时间不满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述职。任后监督对象中的县监察委员会委员,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委托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有关人员年度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并将监督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省、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勤政廉政情况以及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后监督对象每年开展一次述职评议。任后监督对象中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以及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原则上一届任期内至少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述职评议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并在述职前一个月通知述职对象及其所在机关。述职评议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县人大相关专委和常委会相关委室采取走访、座谈和调研等方式,到述职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全面了解其履职情况。

       第八条 述职评议对象要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述职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测评。获得“满意”票达到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为“满意”;获得“满意”票不足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但加上“基本满意”票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基本满意”;获得“不满意”票达到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或“基本满意”“不满意”票两项之和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对满意度测评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对述职评议对象进行提醒谈话,责成限期整改。

       第九条 对述职评议对象的审议及测评结果,由县人大相关专委和常委会相关委室形成书面审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向述职评议对象反馈,并书面报县委,按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有关机关,作为相关机关了解、考察任命人员履职情况以及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工作评议或者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过程中,对反映涉及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人民群众或者人大代表反映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转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调查处理后10 日内将相关情况等书面通报县人大常委会承担任免工作的机构。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